托人情、找關系等請托行為不構成真實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該法律關系因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金鳳區(qū)人民法院近期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法官借此案提醒廣大群眾:違規(guī)請托,法所不容!
案情回顧
張某為給妻子辦理工作調動事宜,找到王某幫忙,并支付40000元,王某接受請托并承諾事情辦不成愿意退回張某支付的40000元。后王某沒有辦成請托事宜,給張某出具欠條一張,張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欠款未果,因此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要求被告王某償還40000元欠款。
裁判結果
法院經(jīng)開庭審理發(fā)現(xiàn),張某和王某之間并非是其主張的民間借貸關系,而是委托合同關系,即張某向王某給付款項,請托王某通過他人行為為張某謀求非法利益,而王某在請托事項未辦理的情況下向張某出具欠條,向張某承諾退還請托款項,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合法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委托合同,但形成了口頭委托法律關系,因張某和王某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且涉嫌違法,應屬無效法律行為。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因此判決被告王某向原告張某返還40000元。
法官說法
公序良俗是民法典的一項基本原則,違背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法律行為內(nèi)容和目的違反了社會的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風俗,因托人情、找關系辦理工作調動或子女入學等請托行為而形成的債務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而無效,因此任何公民的民事法律行為都應在合法的框架下實施,切勿為了謀取不當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請托他人辦事或為他人辦理不合法的事項,以免遭受財產(chǎn)的損失,甚至情形嚴重的,還有可能涉嫌犯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