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郎大為(左)
2007年7月10日,宣城中院對綁架犯郎大為執(zhí)行了死刑。罪犯郎大為,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廣德縣,中專文化,原廣德縣新杭鎮(zhèn)磚橋小學教師,住廣德縣新杭鎮(zhèn)磚橋村。罪犯郎大為為勒索錢財,預謀綁架其任教小學的學生,并為此購買了手機卡及汽油。
2006年9月6日6時30分許,罪犯郎大為在磚橋小學將住校生郭威(7歲)騙至其家中捆綁、拘禁。當日18時左右,罪犯郎大為唯恐罪行敗露,在家中將郭威掐死后放進一大罈內,倒入汽油、菜油進行焚燒,后用土掩埋。同月12日,罪犯郎大為用新購買的手機卡向郭威的父親發(fā)送短信,勒索人民幣24萬元。次日,罪犯郎大為即被抓獲歸案,隨后,公安機關對罪犯郎大為的住處進行了搜查,發(fā)現(xiàn)了相關證據(jù)及被害人郭威的尸體。
由于本案系教師利用教養(yǎng)關系綁架并殺害自己年僅7歲的學生,且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宣城中院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審以綁架罪判處罪犯郎大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罪犯郎大為不服,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后,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在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期間,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了修訂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對這起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性案件予以高度重視,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了死刑復核裁定,認為罪犯郎大為身為人民教師,竟然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并殺害本校學生,犯罪性質極為惡劣,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依法簽發(fā)了執(zhí)行死刑命令。
郎大為綁架案是宣城中院執(zhí)行的首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此案的核準不僅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視,同時也反映宣城中院乃至全國的一審死刑判決都將經(jīng)受更加嚴格的法律檢驗,真正把死刑案件辦成經(jīng)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