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飲水機一直工作不停,凈水機與飲水機之間的連接管道破裂,全屋漏水,我這地板、墻皮、家具都泡壞了,家里沒法住只能在外面租房,該找誰賠償?”
銷售者:“漏水是因為PE連接管破裂,這管道是原告自家裝修預埋,不是我賣的,也不是我裝的,怎么能找我?”
生產者:“漏水不是飲水機本身的質量問題造成的,就算與飲水機工作不停有關,也是原告不按照說明書規(guī)范使用導致,反正責任不在我這!”
……
因飲水機售后安裝不當造成房屋漏水和財產損害,消費者、銷售者、生產者三方爭執(zhí)不下,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寧國市法院審結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
原告張某某在寧國某電器銷售公司購買了青島某水設備公司生產的凈水機和管線飲水機,因飲水機一直處于工作狀態(tài),凈水機與飲水機之間的連接管道破裂,致原告房屋泡水、家具受損。為此,原告與該公司安徽代理商曾向寧國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申請調解,但因雙方分歧太大,調解不成。原告遂一紙訴狀將銷售者、生產者一齊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共同賠償其直接損失156000元和房屋租賃費用13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購買的案涉某牌凈水機和管線飲水機系成套凈水設備,包含統(tǒng)一配置的安裝連接管。青島某水設備公司售后工作人員在上門安裝時,未按安裝規(guī)范將二原告預留的PE管更換為廠家統(tǒng)一配置的連接管,默許了案涉成套凈水機和飲水機之間的連接管線可以用其它管線替代。因此,該成套設備無論是飲水機一直處于工作狀態(tài),亦或是連接管線爆裂漏水,均與青島某水設備公司有關。據(jù)此認定青島某水設備公司提供的該產品存在質量缺陷。另查實,原告提交的《現(xiàn)場查勘記錄》明確載明了事件經過,青島某水設備公司安徽代理商王某某在《現(xiàn)場查勘記錄》上進行了簽字確認。由此可見,被告公司對原告房屋漏水與飲水機一直處于工作狀態(tài)具有因果關系的事實予以認可。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主張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依據(jù)或合同約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shù)模a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shù)?,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在原告未提舉證據(jù)證明二被告共同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擇一主張合法權益。經法院釋明法理,原告選擇向生產者主張賠償。
關于賠償方面,法院根據(jù)原告房屋受損情況,結合裝修、購置物品的價值和租賃他人房屋支付的房屋租賃費,最終確認二原告因此次房屋漏水造成的損失。綜上,寧國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青島某水設備公司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13115.6元。后被告青島某水設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寧國市法院 李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