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搶到偶像演唱會的票,到現場才發(fā)現視線被舞臺柱子遮擋,開出“柱子票”的“盲盒”讓粉絲們對演唱會從期待變成失望,消費者如何維權?演唱會主辦方是否需要擔責?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5月間,王女士等人通過售票平臺分別支付699元、999元、1299元,購買了某歌星演唱會不同檔次的門票。演唱會開場后,王女士等人發(fā)現觀看視線被舞臺承重柱遮擋。觀看完演唱會后,王女士等人向消保委進行了投訴,主辦方拒絕退票退款,只同意給付200元“誠意金”。
王女士等人無法接受,于是起訴至法院,認為主辦方未提前告知視線嚴重遮擋,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構成欺詐,應全額退款并三倍賠償。主辦方某演藝公司辯稱,為安全需要,舞臺臨時增加了承重柱,承重柱為舞臺的一部分,消費者主張其觀看視線被遮擋證據不足,即使視線被遮擋,也達不到嚴重影響合同履行的程度;且現場兩萬余觀眾,主辦方無法保證每個人都能不通過大屏幕直接看清偶像,主辦方從未承諾觀看視線無遮擋,宣傳的材料均真實,沒有虛構,不存在欺詐的故意,最多存在過失。
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現場照片和視頻等相關證據,認定觀看演出時視線確實被遮擋,主辦方存在過失,但難以確認主辦方構成欺詐。鑒于遮擋程度超出可預見范圍,導致觀看效果未達一般觀眾心理預期,主辦方既未能提前告知,又不能及時在現場調換座位,提供的服務明顯不符合雙方約定,存在明顯瑕疵,構成瑕疵履行。
法院認為,由于演唱會已經結束,主辦方無法繼續(xù)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故王女士等人可以要求主辦方退款,但鑒于演唱會的體驗是多方面,該瑕疵履行不構成根本違約,且王女士等人也未提前退場,故全額退款請求不能支持,退款比例可根據對消費者造成的影響確定。演唱會票價共分五檔,價格由內場票至外場票依次降低,相較于外場票的觀眾,內場票的觀眾對演唱會的期待值更高,被遮擋的范圍更大,受影響的程度也更大,故退票比例也更高,法院判決主辦方需分別退還王女士等人420元、650元、910元票款。
判決作出后,王女士等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心語
獲得完整的、沉浸式的演唱會視聽體驗,是消費者本應享有的權利,而提供視野清晰的觀演條件,也是主辦方應盡的義務。本案中,主辦方既未能提前告知座位存在缺陷,又不能及時在現場調換座位,有缺陷的位置卻賣正常位置的價格,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解決“柱子票”問題,關鍵就在于是否能將保護消費者權益和提升消費體驗放在第一位。
主辦方應優(yōu)化票務管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對視線遮擋的座位,在售票時以足夠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推出特價票、正價票階梯式退改換等方案。消費者應仔細閱讀購票規(guī)則,妥善保管付款單據等相關憑證,若有截圖、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亦應妥善保存,以備發(fā)生糾紛時維權。同時,行業(yè)各主體應積極承擔相應責任,讓行業(yè)更規(guī)范。文旅部門應加強對演唱會活動的審批和監(jiān)管,確保活動符合文化、旅游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也需強化監(jiān)管,對演唱會票價、票務銷售等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管,防止哄抬票價、倒票等違法行為的發(fā)生。確保維權渠道的暢通,為消費者的合理訴求開通綠色通道。
專家點評
演唱會本是粉絲與偶像之間的一場雙向奔赴,卻因“柱子票”的“橫插一腳”引發(fā)了糾紛,難免讓人唏噓。開出“柱子票”的“盲盒”讓粉絲們對演唱會的期待從驚喜變成失落,從短期看,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漠視和侵害;從長遠看,影響的是整個演出市場的發(fā)展。
本案中,粉絲花費千元購買演唱會的門票,到場后卻發(fā)現,視野被立柱遮擋,看歌手成了看柱子。法院查明后判決應當退還部分票款。這一判決不僅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提醒了演出主辦方應更加重視觀眾體驗和服務質量。
演藝經營等相關機構應進一步加強售票信息透明度、公開度,更好滿足消費者對演出文化產品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防止“柱子票”成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坑”,阻礙演出市場健康發(fā)展。同時,消費者也應積極維護自身權益,遇到類似問題時應通過合法途徑維權,才能真正推動演藝經濟健康有序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