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去世,因撫恤金分割,繼母將繼子告上法院。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黃岡市英山縣人民法院通過“調解+督促履行”成功化解一起撫恤金分割糾紛,實現家事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基本案情
原告顧大媽(化名)和老伴李大爺(化名)均喪偶,后因緣組成再婚家庭共同生活,兩位老人相互扶持20余年,相互照顧、共享晚年。2023年11月李大爺離世,顧大媽在經歷喪夫之痛的同時,還要面對與繼子小李因丈夫撫恤金引發(fā)的紛爭。
原來,李大爺曾與前妻共同育有一子小李,顧大媽與繼子小李關系一直不融洽,彼此心生嫌隙。李大爺生前與顧大媽共同居所也是在小李所分得的土地上自建的房屋。
李大爺去世后,生前所在工作單位給付家屬一筆三萬余元的撫恤金,積怨已久的繼母繼子因為撫恤金的分割問題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爭得不可開交,故訴至英山縣法院。
案件審理
本著“家事宜解不宜結”理念,承辦法官徐斌了解案情后,立即組織顧大媽和小李進行調解。然而,調解室內,顧大媽傾訴著自己多年的委屈,小李則指責顧大媽各種不是,雙方情緒都很激動,調解被迫中斷,調解工作陷入僵局。
承辦法官認為雙方矛盾如若未能妥善解決,即使通過判決結案,日后糾紛轉入執(zhí)行程序,當事人也無履行意愿,案件仍會面臨“執(zhí)行難”問題。
考慮到原、被告雙方對立情緒較大,承辦法官遂改變思路,實地走訪顧大媽和小李居住地村委會,向鄰里村民了解情況,并邀請村委會干部參與調解。承辦法官一方面結合法理、情理開導被告小李,顧大媽和其父系合法夫妻,共同生活20余年,于情于理都應該有分割撫恤金的權利;一方面開導原告顧大媽,為其講解類似案例,引導其換位思考。
承辦法官從親情關系、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等各方面對雙方進行勸誡疏導,一點一點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積怨與隔閡,雙方均同意各退一步,最終達成一致調解意見,顧大媽和李大爺生前在小李的土地上自建的房屋歸小李,而撫恤金全部歸由顧大媽。
小李由衷地表示“感謝法官上門辦案,這么耐心幫我們解決問題!”
溫情小插曲
“和李大爺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我心中仍有不舍,馬上是李大爺去世一周年,我還想在老屋里多住一段日子…”調解結束后,顧大媽拉過法官說道。
承辦法官說,“法理和情理并不沖突,你所想的也是人之常情,調解協(xié)議雖然約定搬離房屋的時間,但是你居住等到李大爺周年之后,小李也不會說什么,實在不行,我代你和小李溝通。等你搬家的時候,需要我們法官現場見證,我們還會來。你放心!”
協(xié)議約定時間屆至,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顧大媽搬離居所,小李及時支付撫恤款項。至此,本起糾紛在承辦法官用心、用情、用力地調解下圓滿化解。
民生無小事
家事如天,家庭和諧關系到社會穩(wěn)定。英山縣法院將繼續(xù)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理念,將家事調解工作做實做細,以“裁判未履行,責任不終止”的責任感,把督促履行做深做遠,用心、用情辦好每一起“小案”,用司法溫度回應群眾需求、傳遞法治力量。
法官說法
撫恤金并非遺產,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給死者近親屬或撫養(yǎng)人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具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F行法律雖然未對普通人員死亡撫恤金的分配作明確規(guī)定,但根據撫恤金的性質和功能,應當在具體分配時充分考慮家屬與死者之間的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撫養(yǎng)關系、家庭結構等因素,在家庭共有的基礎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