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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糾紛能否將被告父母列為共同被告?
來源:孝感市司法局 作者: 發(fā)表時間:05-17 15:39

近年來,隨著彩禮數(shù)額的逐步增長,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也居高不下,那么,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女方父母能否作為共同被告呢?近日,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肖港法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與被告鄭某于2022年1月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22年2月9日,陳某通過微信向鄭某轉賬1000元。2022年3月8日,陳某與鄭某締結婚約給付鄭某及其父母現(xiàn)金130000元作為彩禮及女方宴請賓客的酒水款,2022年3月8日,陳某與鄭某按習俗舉行婚禮,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2023年1月29日,陳某通過微信向鄭某轉賬17000元。2023年2月,陳某與鄭某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而分居。近日,原告陳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鄭某及其母親匡某(父親已去世)返還原告財產205800元。

案件審理

孝南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婚約財產糾紛?;榧s財產是指男女雙方以及雙方家庭之間為促成雙方達成在將來締結婚姻的約定,根據習俗給付的財物,俗稱彩禮。首先,關于本案彩禮是否應當返還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本案中,原告陳某與被告鄭某未辦理結婚登記,被告應當向原告返還彩禮。關于原告給付被告鄭某及其父母彩禮的數(shù)額認定,原告雖主張彩禮數(shù)額為130000元,但其提交的證據表明130000元中既包含彩禮也包含給付女方宴請賓客的酒水款,根據當?shù)亓曀祝J定上述130000元中彩禮數(shù)額為100000元,其余30000元為男方給付女方宴請賓客的酒水款。原告主張的上門費、禮金、紅包、購買衣服的支出等,不宜認定為彩禮。關于原告在戀愛期間向被告鄭某轉賬的1000元,應認定為增進情感的一般贈與,不屬于彩禮。關于原告向被告轉賬的17000元,因發(fā)生在雙方同居生活期間,不屬于彩禮。綜上,法院認定原告給付被告鄭某及其母親的彩禮數(shù)額為100000元,根據原告與被告鄭某共同生活的時間并結合當?shù)仫L俗習慣等因素,遂判決被告鄭某、匡某返還原告陳某彩禮80000元。

法官說法

1.婚約雙方父母是否可以作為案件當事人?

在中國的傳統(tǒng)習俗中,兒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辦,接、送彩禮也大都有雙方父母參與,為此,關于返還的責任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第四條:“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p>

《規(guī)定》明確區(qū)分兩種情況:一是婚約財產糾紛,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二是離婚糾紛??紤]到離婚糾紛的訴求主要是解除婚姻關系,不宜將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為當事人,故在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本案屬婚約財產糾紛,原告已舉證證明其給付的彩禮由被告父母(父親已去世)實際接收,故被告母親應當作為本案訴訟的當事人,承擔返還彩禮責任。

2.彩禮范圍如何界定?

彩禮與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相比,雖然當事人的目的和動機相似,但兩者仍有很大的不同,彩禮的給付一般是基于當?shù)仫L俗習慣,目的是為男女雙方締結婚姻,為此,《規(guī)定》明確,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shù)亓曀?、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比如,可以考察給付的時間是否是在雙方談婚論嫁階段、是否有雙方父母或介紹人商談,財物價值大小等事實。該《規(guī)定》同時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確了幾類不屬于彩禮的財物,包括一方在節(jié)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此類財物或支出,金額較小,主要是為了增進感情的需要,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以不予返還。故本案中,原告在戀愛期間為增進情感轉賬的1000元,不屬于彩禮范圍,而根據習俗,原告主張的“上門費”、禮金、紅包、購買衣服等支出,也不宜認定為彩禮。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shù)亓曀?、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一) 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第四條 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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