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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假一賠十”遇上“職業(yè)打假”,怎么判?
來源:黃岡市黃梅縣人民法院 作者: 發(fā)表時間:04-30 15:34

高價網購化妝品,索賠不成要求十倍賠償,法院是否支持購買者關于懲罰性賠償的主張呢?近日,黃岡市黃梅縣人民法院五祖法庭成功調解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合理化解了“假一賠十”與“職業(yè)打假”間的“恩恩怨怨”。

基本案情

何某在拼多多購物平臺經營一家化妝品店鋪,經營售賣某品牌面霜,并在商品售賣頁面承諾正品保證、假一賠十。2023年8月,鄧某在何某經營的店鋪網購了10份某品牌面霜,共支付3600元?!斑@個產品怎么沒有生產日期呢?”在簽收商品后,鄧某詢問商家何某。“有保質期,沒有生產日期,商品每天現做現發(fā),秘方調制,你放心使用!”何某答復。后鄧某發(fā)現面霜的外包裝盒和內部商品的標識、成分均不一致,且無生產廠家、生產廠地址、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號等信息,遂向拼多多平臺投訴,該平臺向鄧某披露了商家信息并退還了貨款3600元。

在向商家繼續(xù)索賠未果后,鄧某以收到的商品與店鋪宣傳不符,屬于“三無產品”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何某退還購物款3600元,并按照“假一賠十”標準支付賠償金。

案件審理

該案訴至五祖法庭后,承辦法官當即著手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并及時與雙方當事人溝通聯系,充分了解雙方訴求、理清爭議焦點。庭審中,被告何某辯稱,面霜的外包裝盒注明了商品品牌,可證明鄧某購買的面霜不是“三無產品”,鄧某一次性大量購買該面霜并非為了生活消費需要,其通過“假一賠十”敲詐勒索,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不合法,且該糾紛已通過拼多多平臺介入處理,鄧某支付的3600元貨款已退回,雙方之間的買賣關系已經終止。除此之外,何某還提供了多份其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下載的,鄧某以商品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為由在其他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文書,認定鄧某系職業(yè)打假人,其目的是想通過訴訟來敲詐錢財。而原告鄧某在向法庭提供相關商品物證后,始終堅稱何某售賣的面霜為假冒偽劣產品,要求假一賠十。

另查明,被告何某于2017年1月與深圳市某品牌美容公司簽訂了產品代理合同,約定該公司同意并授權何某以連鎖經營形式加入品牌經營,主要售賣某品牌面霜等產品。但何某售賣給鄧某的某品牌面霜無廠名廠址、無合格證明、無生產日期標識,與該公司名下的某品牌面霜包裝標識、成分均不一致。

被告售賣“三無產品”系事實,但原告維權的動機卻引人深思。鄧某是知假買假、以此牟利?還是消費者合理維權?其“假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主張是否應支持?

承辦法官經審理認為,商家在網絡平臺銷售商品,應當保證貨真價實,不得有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一般來說,“假一賠十”只適用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的消費者,不包括以牟利為目的而購買商品的職業(yè)打假人,后者的“假一賠十”請求不應獲得法院的支持。通過剖析本案案情可發(fā)現,按照消費常理和使用習慣,一般消費者在購買面霜等化妝品時,會有試用行為,效果好才會繼續(xù)購買,而原告在沒有試用的情況下,就花高價一次購買10瓶面霜,遠超出正常消費范疇,且其存在多次以商品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為由涉訴的情形,可認定原告有職業(yè)打假嫌疑。如果支持原告鄧某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訴求,則變相鼓勵知假買假、職業(yè)打假行為;但如果不要求商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話,則會引發(fā)負面效應,難以有效遏制知假賣假等違法行為。

為了消弭爭議,維護市場秩序健康發(fā)展,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承辦法官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訓誡教育、剖法析理,在釋明其中利害關系后,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并當場履行,該案以調解方式順利結案,被告也在店鋪下架了該商品。

法官說法

近年來,“職業(yè)打假”案件頻發(fā),有購買者以牟取利益為主要動機,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或質量問題而故意購買,并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向行政部門舉報或法院起訴等手段以取得高額賠償,甚至借維權之名敲詐勒索,擾亂了市場秩序,導致生產經營者“小過擔大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該法保護。本案中,原告鄧某提出十倍懲罰性賠償的主張是否應支持,主要還是看購買者的行為是否基于個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如果消費者是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超出正常消費范疇購買商品,已不是普通消費者的行為,利用懲罰性賠償牟利的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假一賠十”訴求難以獲得支撐。

在當前互聯網電商行業(yè)虛假宣傳行為高發(fā)的環(huán)境下,每個人都應遵守規(guī)則、履行義務,共同助力營造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消費者應勇于且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商家也需保證商品質量并誠信經營,否則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人民法院不是假冒偽劣產品的“保護傘”,也絕不會成為職業(yè)打假人牟利的“工具”。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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