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被一面包車撞倒在快車道上,隨即被一“莽撞”轎車碾壓。2分鐘后,面包車司機王某正忙著救助李某時,又雙雙被一輕型欄板貨車再次撞倒……王某、李某隨即被送至醫(yī)院,李某更是因多次傷害躺進了ICU重癥加強護理病房。出院后,李某將這群連環(huán)“傷害”自己的車主及投保的保險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本已確定的事實卻因保險公司提出“不應賠付部分護理費用”陷入爭議。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王某駕駛小型面包車由房縣城關鎮(zhèn)桃園村往房縣中醫(yī)院方向行駛,行駛至上安線1392㎞(房縣縣城至軍店鎮(zhèn)一級路客運站門前路段)時,與在中間車道行駛的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將李某撞倒在馬路快車道位置。隨即周某駕駛的轎車行駛至事發(fā)路段時,觀察不周,將倒地的李某碾壓;2分鐘后,孫某駕駛輕型欄板貨車行駛至事發(fā)路段時,將李某及下車救助李某的王某撞倒,造成李某、王某受傷,四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周某、孫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李某出院后,將王某、周某、孫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合計52萬余元。
案件審理
原、被告對李某主張的各項損失均無太大爭議,僅某家保險公司提出,李某在ICU住院10天,該期間系是在“重癥加強護理病房”進行搶救治療,家屬這個時候并不在其身邊護理,也沒有額外請人進行護理,而病房自帶的護理服務費用已在醫(yī)藥費中進行了結(jié)算,故不同意支付李某在ICU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用。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李某在ICU住院期間,其家屬雖然無法參與直接接觸的生活護理,但家屬確有守候、陪護,符合一般生活經(jīng)驗。家屬雖被隔離在病房外,但不可避免地需要參與到治療的輔助工作中去,一旦出現(xiàn)危急情況,醫(yī)院亦會直接找家屬決定,因此,家屬的陪護是有必要且符合倫理道德和核心家庭觀、價值觀的,故李某在ICU期間應計算護理費,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最終判決,各投保的保險公司需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合計471035元。宣判后,所有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護理費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顧或無法自理的住院病人,需要他人護理而支出的費用。對于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護理一般包括醫(yī)學護理及生活護理。醫(yī)學護理由醫(yī)療機構(gòu)提供,家屬或者護工提供的為生活護理。在ICU住院期間,確實不存在依賴他人進行日常生活護理的必要,家屬雖無法參與直接接觸的護理,但在外守候為人類親情之使然,其中并非僅有照顧之需,亦含相互扶持之義。
本案中,李某家屬雖然被隔離在病房之外,也不可避免需要參與到治療的輔助工作中,如繳費、協(xié)助各類檢查、簽署風險告知書等,出現(xiàn)緊急情況,醫(yī)院也是第一時間與家屬溝通,何嘗不是一種看護照料,故被告保險公司以在ICU住院為由抗辯不應計算護理費用的理據(jù)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quán)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gòu)或者鑒定機構(gòu)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jù)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jù)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jié)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