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販賣毒品案件,判處肖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罰金一萬元至三萬五千元不等,并追繳違法所得、沒收查獲在案毒品。
基本案情
2016年,肖某在清理其對外出租的房屋時,發(fā)現廚房內藏有一個銀白色袋子,其中裝著若干紅色片劑。肖某從前承租人因涉毒被判刑獲知該紅色片劑可能是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以下簡稱“麻果”),遂一直私自藏匿。
2022年5月,唐某在幫肖某搬家時得知其有毒品“麻果”,便將此事告知了殷某;殷某隨后又告知了張甲,張甲表示,她知道張乙吸毒,可以將“麻果”賣給張乙,從中牟利,并可通過張乙聯系買家、打開“銷路”。幾人一拍即合,一條販毒“鏈條”就此形成。
2022年6月,殷某和張甲分兩次通過唐某向肖某購買了200顆“麻果”,肖某因此獲利3700元、唐某獲利700元。后張乙多次聯系張甲購買“麻果”共42顆,并賣給吸毒人員,從中獲利1200元;張甲與殷某從其間獲贓3800元。后幾人被依法抓獲,執(zhí)法人員從肖某住所查獲剩余“麻果”167克、從張甲住所查獲剩余“麻果”11.4克。
案件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肖某等5人以牟利為目的,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15.18—18克不等,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綜合考慮其具有認罪認罰、坦白等量刑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有毒必究、販毒必懲。本案中,肖某等5人明知是毒品仍鋌而走險,進行藏匿、販賣,并形成販毒鏈條,最終自食其果、得不償失。毒品是犯罪的禍根、罪惡的深淵,是人類社會的公害,京山法院將進一步增強做好禁毒工作的使命感責任感,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保持高壓態(tài)勢,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行為,并通過公眾開放日、普法宣傳等有效方式,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禁毒意識和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法條鏈接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