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3月1日起施行。在“高空拋物罪”作為獨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蘇溧陽市法院審理了一起高空拋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這是全國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
高空拋物現(xiàn)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社會危害嚴重?!缎谭ㄐ拚福ㄊ唬沸略隽恕案呖諕佄镒铩?,將這種不文明行為單獨入刑?!皬慕ㄖ锘蛘咂渌呖諕仈S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弊鳛楦呖諕佄镒飳嵤┖蟮娜珖装?,溧陽法院的這一判決具有樣本作用和警示意義。
過去,高空拋物致人損害通常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更可以不用負責,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一些人的不文明行為,難以有效保障“頭頂上的安全”。2019年11月,最高法院發(fā)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guī)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應該說,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于高空拋物來說起到了有力的懲戒震懾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著打擊不夠精準、罪刑不相適應的問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shù)钠渌kU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顯然不包括所有的高空拋物行為,諸如往樓下扔一袋垃圾,其危險性是遠遠無法與放火、決水相提并論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罰,起點就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具有“起刑點高”的特點,在審理高空拋物案件中難免出現(xiàn)裁量輕重、判決不一的情況。同樣情形的高空拋物行為,有的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予以重判;有的地方則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判處輕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高空拋物罪單獨入刑,妥善解決了這一問題。首先,“高空拋物罪”的罪名表述更為直觀,明確告訴人們,高空拋物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其次,高空拋物罪列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一節(jié)“擾亂公共秩序罪”,體現(xiàn)了罪責罰相適應原則,進一步完善法律懲治體系。降低入罪門檻,對于情節(jié)嚴重、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高空拋物行為,依照高空拋物罪予以制裁,有助于發(fā)揮司法審判的懲罰、規(guī)范和預防功能,避免造成更嚴重犯罪。如果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則應依照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隨著《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高空拋物犯罪的刑法規(guī)制從立法層面轉向司法層面。高空拋物罪首案的宣判,不啻于一堂生動的普法課,讓公眾認識到高空拋物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沒事”,從而讓更多人產生敬畏,遏制潛在犯罪。